尊贵的《古兰经》说:"他为众生而将大地放下。"(至仁主章:10)又说:"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黄牛章:29);因此,自然财富,无论那些需要开采的,还是那些不需要开采的,本质上都是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
在圣训中,一些财富也被提及为公共资源和公用物。在尊贵的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圣训中,我们读到:"人们在三件事物上是共同的伙伴:水、火和牧场。" 似乎对谷物征收天课(则卡提)的智慧之一在于,这些谷物需要水,而水是公共资源,由于谷物的生产者利用了这种公共要素,就必须向那些没有能力利用此要素的人支付一份份额。
除了在"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播种者章:19)这节经文中指明了贫困者和被剥夺者在富人的财产中拥有既定的权利之外,在一些圣训中也提到了穷人是富人财产中的伙伴。例如,信士们的长官(愿主喜悦之)命令穆斯林让贫困和被剥夺的穆斯林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伙伴。很明显,在合伙关系中,双方都可以在考虑对方同意和维护彼此权利的情况下,使用所需之物。"参与"这一表述也确立了这一原则:贫困者在富裕者的财产中(如同伙伴一样)拥有权利。如果一个富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给予一个弱者,实际上是在支付他的权利和份额。伊斯兰教的这一立场揭示了社会合作的深度和本真性。